南通如东市民江某的车停在路边,被另一辆车给撞了,在车辆维修期间,他只能租车生活,结果理赔时,对方不认这笔租车费租车。江某把对方告上法庭,法院会支持他吗?
据悉,车主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道路行驶,途中因操作失误,撞上停在车位上的江某的小型汽车,车头与路边绿化树木相碰,事故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租车。
交警部门认定: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租车。
事发后,江某在车辆维修期间租车使用,产生1万余元租车费租车。后双方就事故赔偿事宜,未能达成一致。江某将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,法院审理期间,双方对车辆损失、误工费等达成一致,但租车费用双方未能谈拢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: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,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车。此外,法律还规定: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,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,应予支持。
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陈俊洁告诉记者:“根据相关商业保险合同条文约定,替代性交通工具的租车费、鉴定费及鉴定时的拆解费,均属于间接损失,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租车。”
因此,法院认为,租车费用应当由实际侵权人徐某自己承担租车。最终法院判决: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江某车辆损失等费用,徐某赔偿江某1万多元的租车费。
江苏广电总台荔枝新闻中心记者丨冯珂 周田超
来源:江苏新闻